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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福建省的政府機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即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 15 項職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 14 項職權。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職權通常又被概括為“四權”:立法權、監(jiān)督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和人事選舉任免權。立法權。自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于 1979 年、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于 1982 年、廈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于 1994 年分別擁有地方立法權以來,我省形成了省級立法、較大的市立法和特區(qū)立法組成的地方立法格局。近三十年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切實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堅持把立法同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重大決策緊密結合起來,根據地方立法“不抵觸、有地方特色和時代精神、可操作”的要求,適時制定和完善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我省改革開放和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從 1979 年底至 2008 年 5 月,共審議通過地方性法規(guī) 242 項,修改地方性法規(guī) 97 項,廢止地方性法規(guī) 58 項,現(xiàn)行有效地方性法規(guī) 184 項;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現(xiàn)行有效地方性法規(guī) 60 項;廈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現(xiàn)行有效地方性法規(guī) 73 項,其中,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 53 項,較大的市法規(guī) 20 項。監(jiān)督權。人大監(jiān)督工作可分為法律監(jiān)督、工作監(jiān)督。法定監(jiān)督方式主要包括視察、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執(zhí)法檢查、詢問、質詢、撤職、罷免、特定問題調查、預算審查監(jiān)督、規(guī)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等。近三十年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就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一些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和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開展形式多樣的監(jiān)督活動。先后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 500 多項,對 200 多部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了檢查監(jiān)督,解決了法律法規(guī)實施中的一些重要問題。省人大在運用質詢等具有較強約束力的監(jiān)督形式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實踐。重大事項決定權。人大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將地方重大事項和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既可以有效地減少地方重大事項決策的失誤,也可以使決策真正體現(xiàn)本行政區(qū)域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這也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實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近三十年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緊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根據經濟、政治、文化建設的需要,認真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共作出了 310 多項決議決定。如 2005 年初,省人大常委會提請省十屆人大三次會議作出了關于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qū)建設的決定,把省委的決策轉化為全省人民的意志,進一步明確我省各級國家機關的職責,更好地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促進了海峽西岸經濟區(qū)建設。人事選舉任免權。依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選舉、任命和免去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以及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成員的公職,這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xiàn),是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重要保證。選舉權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任免權屬于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由其產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罷免、免職、撤職和接受辭職四種去職方式。近三十年來,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地方選舉工作進行了改革與完善,實行縣、鄉(xiāng)兩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實行選民、代表聯(lián)合提名候選人;實行普遍差額選舉。在依法做好選舉工作的同時,省人大常委會還認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近三十年來,共任免人大機關工作人員 290 多人次,政府組成人員 590 多人次,審判人員 1140 多人次,檢察人員 1570 多人次,為地方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和我省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提供了組織保證。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還對如何行使好選舉任免權進行了積極探索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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