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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北海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其代表是由北海市的一縣三區(qū)和駐北海人民解放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遵守和執(zhí)行,保證全市計劃和預算的執(zhí)行。(二)審查和批準北海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北海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 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四)選舉并有權罷免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選舉并有權罷免北海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六)選舉并有權罷免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七)選舉出席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并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區(qū)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八)聽取和審查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九)聽取和審查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北海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十)改變或撤銷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十一)撤銷北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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